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职责。红色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建设,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