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开展工作:
(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传承工作,以及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宣传弘扬等工作;
(二)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以及英雄烈士褒扬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工作;
(四)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