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定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管部门牵头,网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省、设区的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库,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专业支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