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省份在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协作,促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