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护传承红色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实施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