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保护传承红色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实施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