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相应经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山区、海岛等加快发展地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