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Chapter 6 保障与监督Article 4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相应经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山区、海岛等加快发展地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资金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