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七条有效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组织学员到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现场教学。鼓励、支持红色资源丰富的地区探索开展社会化的红色资源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