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六条有效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管部门组织教育、档案等部门编写面向学生的地方红色资源教育读本,为学校开展红色资源教育活动提供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观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