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八条有效本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拓展红色资源宣传阵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主题宣讲、读书活动等形式讲好红色故事,引导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