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三条有效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依法将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座等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出借或者捐赠给前款规定的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