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红色资源中不可移动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等级分别划定。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污损、侵占、破坏相关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开展有损红色资源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