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制止污损、侵占、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四)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五)配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