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文物、档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