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资源:

(一)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等可移动红色资源;

(三)英雄模范人物和集体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口述记忆、红色地名等非物质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