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旅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需要。其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的空间保护利用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