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