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根据红色资源重要程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制定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办法。

国家级和省级的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属于红色资源的,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市级和县级的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属于红色资源的,分别列入市级、县级红色资源名录,也可以根据红色资源重要程度列入上级红色资源名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