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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有效

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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