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指导会员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