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铺设电路和插座充电;(五)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除后,携带至建筑公共区域;(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