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