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