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