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应急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林业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