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益林用途或者占用公益林林地,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占用的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天然林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