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九条有效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右玉县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市、山阴县和应县为一般森林火险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