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植树造林、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