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林长制,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