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技术规程要求等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组织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技术培训。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