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