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紧急处置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应急处置方案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