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者类型的林木:(一)古树名木;(二)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三)国家和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四)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林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