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者类型的林木:

(一)古树名木;

(二)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三)国家和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

(四)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