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在不超出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实行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额控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转使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