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采伐、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