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以外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的除外。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