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或者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低质低效天然林改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规定,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合理确定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和改造强度。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森林抚育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开展其他采伐改造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