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采伐、采挖林地上胸径五厘米以上林木(包括受灾害林木),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