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和管护等经营任务和措施,依法报请批准。

鼓励和指导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