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禁牧专项规划,划定禁牧区,设置界桩、围栏和标识等设施,并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工作。

林业经营者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遵守禁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