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因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减少的公益林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