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修复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因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减少的公益林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补充。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