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