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二节 人民调解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治理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