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