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