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