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五)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