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