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

(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