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