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